非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

发布时间:2017-01-04 15:20:05   作者:   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636   [打印]

      《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提交二审

       昨天,《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记者了解到,针对现实中清真标识使用比较混乱的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强化了清真标识管理,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广告、宣传品、包装物上不得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新增清真标志牌的收回程序,已经领取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或者不再具备国家、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再使用清真标志牌。所在地的区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市民族事务部门应该建立清真食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清真标志牌发放、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等信息;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与清真禁忌的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鼓励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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