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业务受理须知
本单位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之一。为了方便复检申请人了解复检办理流程,本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及食品检验相关工作规范,结合检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须知:
一、 受理须知
(一)复检样品及资料要求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说明 | 备注 |
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 | 一份 | 可提供复印件 | 二选一,由复检受理部门提供 |
食品复检受理部门的批复 | 一份 | |||
2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申请表 | 一份 | 原件 | |
3 | 初检报告书 | 一份 | 可提供复印件 | 由复检受理部门提供 |
4 | 抽样检验抽样单 | 一份 | 可提供复印件 | |
5 | 申请复检人的法人授权书 | 一份 | 原件。如复检申请人为法人则不需提供授权书。 | |
6 | 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 | 一份 | 可提供复印件 | |
7 |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一份 | 如使用则需提供 | 由复检受理部门或初检机构提供 |
8 | 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单 | 一式三份 | 由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签字确认 | 由初检机构提供 |
9 | 复检备份样品 | 一份 |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 由复检受理部门或初检机构提供 |
(二)检验时限及报告发送
1.检验周期:10个工作日;如与复检受理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报告发送:由本单位发放给初检机构、复检受理部门。
(三)检验缴费
复检申请人在接到复检交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预先支付检验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及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验申请将不予受理:
①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②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③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④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⑥复检申请人与复检机构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
⑦复检样品封条、包装被破坏。
2. 复检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五)其他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0-36319897
传真:020-81999925
邮箱:2121884119@qq.com
邮编:510435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03号2楼
投诉: 020-36172029(办公室)
感谢您对本单位工作的支持,希望能及时将检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
二、 复检申请受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