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酒类委托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因执法查获的涉案酒类需进行真假鉴定的,应提供样品具体来源信息,本单位可直接凭委托鉴定聘请书进行受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委托酒类检验鉴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送检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
(二)样品合法来源证明(发票或盖章收据);
(三)样品来源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三、如发现受理样品存在假冒的,本单位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样品来源所在地市场监督或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