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成为省市场监管系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首批建成单位。为规范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委托检测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委托方为委托本单位检验样品的生产、经营、监管等相关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委托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二、送检样品及资料要求
(一)需提供的材料: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送检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印章。
(二)送样方式
1.本单位上门采样
在广州市内的企业,样品数量达到50个以上的,本单位可安排2位采样员上门采样,具体情况以协商为准。委托方需提前提供样品信息(包括样品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型号规格等)
2.委托方采样及送样
委托方应按相关要求采样(本单位可对委托方指定人员进行采样指导并提供采样所需物资,包括病毒采集管、病毒采集拭子等),采样后需在12小时内送达本单位,保证样本的质量和真实性,并提供样本具备可溯源或唯一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样品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型号规格等)
3.委托方送检样品
委托方提供检测样品(小包装(小于500g)产品至少一个包装,大包装产品可分装)并确认检测部位,样品需包装完整,具备可溯源或唯一性信息的相关资料。
三、检验时限及费用
检验时限:24小时内出具检验结果。
检验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检验项目参照本单位委托业务收费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
四、其他
委托方应对样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小姐、邓小姐,020-36319897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