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检业务受理须知
我所是国家认监委、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之一。为了方便复检申请人了解复检办理流程,我所根据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及食品检验相关工作规范,结合检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须知:
一、受理须知
(一)复检样品及资料要求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说明 | 备注 |
1 | 复检申请书 | 一份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由复检申请人提供 |
食品复检受理部门的批复 | 一份 | |||
2 | 初检报告书 | 一份 | 复印件 | 由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提供 |
3 | 抽样检验抽样单 | 一份 | 复印件 | |
4 | 申请复检人的法人授权书 | 一份 | 原件 | 由复检申请人提供
|
5 | 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一份 | 需加盖公章 | |
6 | 授权委托函 | 一份 | 原件。如复检申请人不便前往复检机构确认样品,可出具委托函委托复检机构对复检样品进行核对 | |
7 | 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 | 一式三份 | 若三方现场确认样品,则三方均应签字;若复检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函则由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签字。 | 由初检机构提供 |
8 | 复检样品 | 一份 | 样品移交可采取亲自押送或邮寄的方式,移交过程中应按照样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样品的封条应完好无损。 | 由复检受理部门或初检机构提供 |
(二)检验时限及报告发送
1.检验周期:10个工作日;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报告发送:由我所发放给初检机构、复检受理部门。
(三)检验缴费
复检申请人在接到复检交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预先支付检验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验申请将不予受理:
①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②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③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④复检样品封条、包装被破坏;
⑤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⑥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2. 复检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五)其他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020-36319897
传真:020-66808394
邮箱:3115218052@qq.com GDLT-2004@126.com
邮编:510435
地址:广州市增槎路1103号2楼
投诉: 020-66808382(办公室)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希望能及时将检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我所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
复检申请受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