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党支部 陈晓丹)
2023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3次修订《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之举,是党的纪律的基础性法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同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团结带领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纪”现象的发生,力戒党纪处分的随意性,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我对《条例》有了更深刻认识,下面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是要强化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内化为积极健康生活的行为习惯。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和促进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先进性纯洁性,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养成高雅的生活情趣、简朴的生活方式,善养静气、正气、浩然之气,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潜心阅读、凝神思考,加强锻炼、强身健体。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包括科研项目研究、标准研制、体系检查等,都需要严守纪律,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二是要强化担当意识。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是要强化公仆意识。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严守政治纪律的行动自觉。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将政治纪律作为把准方向的“导航仪”,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经常用政治纪律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不拖延、不打折;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将政治纪律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动力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错误言行,特别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党的历史等错误言行,要旗帜鲜明亮态度,理直气壮开展斗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在原则问题上不退缩。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有“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职尽责、埋头苦干实干。
总之,接下来要持续深入学习《条例》内容,熟悉并准确把握所有内容,印刻于心,外化于行。